補付出讓金契稅賬務處理
《契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根據上述規定,契稅屬于外購土地發生的應計入土地成本的“相關稅費”。
如果本月為這筆契稅的納稅義務時間,則從今年本月開始參與計算攤銷。
如果是以前年度征地時即已發生契稅納稅義務,則這部分應繳未繳契稅應作為會計差錯進行重述,本年度之前應攤銷未攤銷部分,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進行補攤銷,同時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攤銷所屬年度計算扣除。
借:無形資產
貸:銀行存款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累計攤銷
借:應交稅費——企業所得稅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土地變性是否需要補交契稅?
1、改變國有土地性質補繳土地出讓金,是否需要補繳契稅?
答: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征收契稅的批復》國稅函〔2008〕662號文件規定:對納稅人因改變土地用途而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應征收契稅。計稅依據為因改變土地用途應補繳的土地收益金及應補繳政府的其他費用。
在實務中,房地產開發過程中,受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后,因開發的需要變更國有土地用途的,比如由工業用地變更為商業用地、由商業用地變更為居住用地等,需變更《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重新簽訂出讓合同,并補交土地收益金及相關規費,應該依據上述規定,補繳契稅。
2、土地性質由劃撥變更為出讓時補繳土地出讓金該如何繳納契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售后回租方式進行融資等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第三條規定:“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經批準改為出讓方式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應依法繳納契稅,其計稅依據為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和其他出讓費用。”
關于補付出讓金契稅賬務處理,上文介紹完畢了。我們總結一下就是:如果是以前年度征地時即已發生契稅納稅義務,則這部分應繳未繳契稅應作為會計差錯進行重述,本年度之前應攤銷未攤銷部分,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進行補攤銷,同時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攤銷所屬年度計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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