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設立的納稅人,如何計算增量留抵稅額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設立的納稅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稅額為0,因此其增量留抵稅額即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

什么是增量留抵稅額?
公告所稱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增量留抵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稅額。
哪些納稅人能夠享受這一政策?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在看過了新稅法要求的增量留抵稅額計算要求后,如實際工作中自己還是不懂得計算它,而工作又需要用到的話,就可以通過會計學堂網站來找專業的老師進行咨詢,讓老師來為你詳細解答增量留抵稅額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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