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計抵減額是否可以申請留抵退稅
加計抵減政策屬于稅收優惠,按照納稅人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的10%計算,用于抵減納稅人的應納稅額。但加計抵減額并不是納稅人的進項稅額,從加計抵減額的形成機制來看,加計抵減不會形成留抵稅額,因而也不能申請留抵退稅。

加計扣減政策具體內容
第一、可以適用加計扣減的范圍
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等四項應稅服務,并且取得的四項服務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第二、四項銷售額和比重的確定:
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后,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后年度是否適用,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關于加計抵減額是否可以申請留抵退稅的答案介紹如上,如果不符合申請留抵退稅的要求,就不能盲目加上去,不然最終留抵退稅計算錯誤是會直接增加會計工作量。關于留抵退稅范圍跟條件,會計學堂網也有詳細內容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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