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回的土地出讓金能沖資本公積嗎
我們先來了解一下什么是資本公積。
資本公積是指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由于接受捐贈、股本溢價以及法定財產重估增值等原因所形成的公積金。資本公積是與企業收益無關而與資本相關的貸項。資本公積是指投資者或者他人投入到企業、所有權歸屬于投資者、并且投入金額上超過法定資本部分的資本。
能計入資本公積的主要包括兩類:
一類是可以直接用于轉增資本的資本公積,包括資本(或股本)溢價、接受現金捐贈、撥款轉入、外幣資本折算差額和其他資本公積等。其中,資本(或股本)溢價,是指企業投資者投入的資金超過其在注冊資本中所占份額的部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稱之為股本溢價;接受現金捐贈,是指企業因接受現金捐贈而增加的資本公積;撥款轉入,是指企業收到國家撥入的專門用于技術改造、技術研究等的撥款,項目完成后,按規定轉入資本公積的部分,企業應按轉入金額入賬;外幣資本折算差額,是指企業因接受外幣投資所采用的匯率不同而產生的資本折算差額;其他資本公積,是指除上述各項資本公積以外所形成的資本公積,以及從資本公積各準備項目轉入的金額,其中包括債權人豁免的債務。
另一類是不可以直接用于轉增資本的資本公積,包括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和股權投資準備等。其中,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是指企業因接受非現金資產捐贈而增加的資本公積;股權投資準備,是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的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時,被投資單位因接受捐贈等原因增加資本公積,投資企業按其持股比例或投資比例相應增加的資本公積。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能計入資本公積的就只有這么幾項,退回的土地出讓金是不能計入資本公積的,一般只能做紅字沖減。

土地出讓金返還怎么做賬務處理?
對于土地出讓金的返還或獎勵,在賬務處理上,似乎沒有什么爭議,那就是將其歸屬于政府補助性質,計入“營業外收入”,但稅法要求沖減土地成本。這就導致處理上的巨大差異。
會計規定為營業外收入。根據營業外收入的核算原則,營業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利得、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利得、債務重組利得、政府補助、盤盈利得、捐贈利得等。依據此規定,土地出讓金返還具有政府補助的性質。
《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的第2章《確認和計量》中,有關土地出讓金的規定有兩條。第七條規定: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并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計入當期損益。但是,按照名義金額計量的政府補助,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第八條規定: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一)用于補償企業以后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確認為遞延收益,并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二)用于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到的土地出讓金返還款或政府給予的獎勵款,是計入當期損益還是確認為遞延收益,應看此項返還款與資產還是收益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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