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貿易貨物內銷補稅依據
答: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完善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35號文)的有關規定:對于全額征收稅款保證金的進口料件,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加工出口并辦理核銷后,中國銀行憑海關開具的臺帳核銷聯系單辦理保證金退還手續,并按活期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對在合同規定的加工期限內未能出口或經批準轉內銷的,海關應及時通知中國銀行將保證金及利息轉為稅款和緩稅利息。經商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現就有關利息的退還和征收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工貿易保稅貨物在規定的有效期限內(包括經海關批準延長的期限,下同)全部出口的,由海關通知中國銀行將保證金及其利息全部退還。
二、加工貿易保稅貨物在規定的有效期限內未能出口或經批準內銷,海關除依法補征稅款外,還應加征緩稅利息。緩稅利息的具體征收辦法如下:
(一)緩稅利息的利率: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海關總署根據銀行利率的變化,每年年初調整一次。
(二)利率的適用:按開具稅款繳納書時的利率(即按上述第(一)款確定的利率)計征緩稅利息。
(三)計息的起止日期:從加工貿易合同首批料件進口之日起,至補征稅款之日止,按天數計算緩稅利息。
(四)在實際操作中,如果海關征收的緩稅利息金額大于對應臺帳保證金利息,應根據《海關總署、中國銀行關于保證金臺帳“實轉”聯系配合辦法》(署稅〔1999〕343號)第 四條第(三)款規定,由中國銀行在繳款書上簽注后退單,海關重新開具兩份繳款書,一份將保證金利息全額轉為緩稅利息,另一份將保證金利息不足部分單開繳款書,企業另行繳納。

補稅情形
由于造成漏繳或少繳稅款的原因很多,所以對補稅的措施也不盡相同。根據我國稅法規定,補稅措施大體有如下三種:
1、到期補稅。即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批準,延期繳納稅款的,延長期屆滿應該補繳稅款。
2、錯征補繳。因計算失誤、工作疏忽造成少繳或未繳稅款,需要補繳稅款的,則要根據具體情況,實行區別對待: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少繳或未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3年內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3年內追征,有特殊情況,追征期可延長至10年。
3、違章追征。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違反稅法規定欠稅、漏稅、偷稅、抗稅的,稅務機關除追繳其少繳或未繳的稅款外,并按稅法規定,給予罰款的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會計學堂小編提示:內銷征稅是許多加工貿易企業都會面臨的一項重要課題,有必要高度重視,認真研究,做到合理合法納稅,既不多交“冤枉稅”,也避免少交漏交帶來的麻煩。如果大家對于加工貿易貨物內銷補稅依據還有其他的疑問,可以在線向我們專業會計老師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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