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準
答:礦山工程為2.5%;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鐵路工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為2.0%;市政公用工程、冶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為1.5%。
安全生產費
詳細介紹:自2007年1月1日起,在礦山開采、建筑施工、危險品生產以及道路交通運輸行業全面實行安全費用制度。此收費制度稱作“安全生產費”。其中新增機械制造、武器裝備研制生產與試驗行業也應計提安全生產費。
計提標準:礦山企業安全費用分別依據開采的原礦產量和單位產量提取標準按月提取;建筑施工企業以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的1%-2%計提;危險品生產企業以本年度實際銷售收入為基數采取超額累退方式逐月提取;道路交通運輸企業以營業收入的0.5%-1.5%為計提依據。
擴充內容:企業按規定提取安全生產費用時,應當在所有者權益中的“盈余公積”項下以“專項儲備”項目單獨反映,不計入當期損益;使用時,形成固定資產的,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的有關規定進行初始確認和計量,并計提折舊。

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費用應當按照《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6]478號)規定,在以下范圍內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檢測、探測設備、設施支出;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支出;
(四)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訓及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支出;
(六)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十九條 安全生產費用實行專戶核算。建筑施工企業應當按規定范圍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擠占。年度結余資金結轉下年度使用;安全生產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和項目安全生產費用核算制度,明確安全生產費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職責及權限。
第二十一條 建筑施工企業或其委托的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據現行的標準規范定期對工程項目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檢查評價。對于評價結果不合格的,應當督促該項目立即整改。
第二十二條 總承包單位對工程項目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負總責,分包單位對所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負責。總承包單位或其委托的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定期檢查評價分包單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
第二十三條 工程監理企業應當對施工企業在施工現場落實安全生產費用情況進行監理。
工程監理企業發現施工企業在施工現場存在安全隱患、未落實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權要求其改正,施工企業拒不改正的,工程監理企業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和建設主管部門報告,必要時依法責令其暫停施工。
本文詳細介紹了建筑工程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準,也介紹了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作為一名建筑工程施工企業的會計,一定要每個會計期間提取出建筑工程安全生產費用,處理好安全費用的計提和使用工作。如果你閱讀了本文內容,還是不明白怎么處理,那么咨詢一下會計學堂在線老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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