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產商品用于職工福利會計分錄
以自產產品發放給職工作為福利會計處理:
1、企業以其生產的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職工的,應當按照該產品的公允價值和相關稅費,計量應計入成本費用的職工薪酬金額,相關收入的確認、銷售成本的結轉和相關稅費的處理,與正常商品銷售相同。
需要注意的是,在以自產產品發放給職工作為福利的情況下,企業在進行賬務處理時,應當先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歸集當期應計入成本費用的非貨幣性薪酬金額。
2、具體會計分錄
借:生產成本 (車間生產工人領用產品的市場含稅售價)
制造費用 (車間管理人員領用產品的市場含稅售價)
管理費用 (管理人員領用產品的市場含稅售價 )
貸: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領用全部產品的含稅售價總價款)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領用全部產品的含稅售價總價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領用全部產品的市場售價)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領用全部產品的總成本)
貸:庫存商品 (領用全部產品的總成本)

公司以不同形式向職工發放福利應如何處理
應按規定做不同的稅務處理: 1、以自產產品形式發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2、以外購商品形式發放的,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第十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3、以購物券形式發放的,不需做增值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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