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企業利息費用的扣除是怎樣規定的?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
一、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一)金融企業,為5∶1;
(二)其他企業,為2∶1。
二、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三、企業同時從事金融業務和非金融業務,其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沒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的,一律按本通知有關其他企業的比例計算準予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利息收入怎么做賬?
企業的存款利息收入計入財務費用-利息收入中,財務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
貸:財務費用-利息收入
企業發生的財務費用,雖為取得營業收入而發生,但與營業收入的實現沒有明顯的因果關系,不宜將它計入生產經營成本,只能作為期間費用,按實際發生額確認,計入當期損益。企業發生的財務費用,一般在“財務費用”科目進行核算,并按費用種類設置明細帳。財務費用發生時,記入該科目的借方,期末將余額結轉“本年利潤”科目時,記入該科目的貸方,在會計中屬于損益類科目。
企業發生的財務費用在“財務費用”科目中核算,并按費用項目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企業發生的各項財務費用借記“財務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預提費用”等科目;企業發生利息收入、匯兌收益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財務費用”科目。月終,將借方歸集的財務費用全部由“財務費用”科目的貸方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的借方,計入當期損益。結轉當期財務費用后,“財務費用”科目期末無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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