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非居民企業取得特許權使用費的稅務處理怎么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十九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稅納稅所得額;
(一)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額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規定:“第八條 扣繳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計算。
扣繳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實際征收率
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規定計算的下列應納稅所得額;
(一)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不得扣除稅法規定之外的稅費支出。”

沒有簽訂稅收協定的特許權使用費如何交稅?
“營改增”以后,境內企業對非居民企業支付特許權使用費時,除了需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以外,屬于“營改增”范圍的服務費支出,還要代扣代繳增值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其中:
1、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五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外支付特許權使用費代扣代繳稅款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0%。
2、果非居民企業提供的服務是屬于“營改增”范圍的現代服務業的,對外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代扣代繳稅款的增值稅稅率為6%。
境內企業對非居民企業支付特許權使用費,與支付對象所在國家或地區簽訂有稅收協定的,按照稅收協定相關條款執行,沒有簽訂稅收協定的,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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