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預收賬款如何走賬
房地產企業收取預收賬款,因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風險報酬沒有轉移),財務處理上不確認收入.但稅法將該種行為作為視同銷售,征收營業稅和預收企業所得稅.因此房地產預收銷售房款就應按會計、稅法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1、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賬款-房款-***
2、期末計算交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等
貸:銀行存款
3、當收取客戶全部房款,會計確認收入(這時可以給客戶開具發票)
借:銀行存款
預收賬款
營業稅金及附加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等(這時稅金沖平)
4、接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開發產品
會計收入確認不是以開發票為標準,稅務局不應管會計確認的時間、方法,只應負責企業是否按照稅法要求有足額按時交稅.

房地產企業的預收帳款屬于稅法的收入,并且要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房地產企業的預收賬款不按收入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屬于虛假申報,稅務機關將會分兩種情況處理:
(1)稅款不跨年度的,按照編造虛假計稅依據處 5 萬以下罰款.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預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9]34 號三、各級稅務機關要處理好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稅款入庫的關系,原則上各地企業所得稅年度預繳稅款占當年企業所得稅入庫稅款(預繳數+匯算清繳數)應不少于 70%.納稅人進行虛假申報,但未造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后果.按《稅收征管法》第 64 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 5 萬元以下的罰款.
(2)稅款跨年度的,屬于偷稅.
納稅人進行虛假申報,造成了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后果,按《稅收征管法》第 63 條偷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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