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領用產品視同銷售的會計處理如何做?
1、屬于自產、自用性質,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要按規定計算銷項稅額,按成本結轉,不確認收入
借:在建工程(非生產經用機器、設備)
貸:庫存商品(成本)
(注意此處:營改增后,不再視同銷售處理,不再計算銷項稅額。)
2、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于投資: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將自產、委托加工、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借:應付股利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將自產、委托加工物資,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企業會計準則講解》應付職工薪酬處,“企業以自產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職工的,相關收入的確認、銷售成本的結轉和相關稅費的處理,與正常商品銷售相同”
5、視同銷售并計算應交增值稅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公允價值*增值稅稅率)

領用自產產品什么時候要視同銷售?
領用自產產品用于 以下項目時要視同銷售:
(1)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2)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3)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4)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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