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代開專票后發生退貨對方已經抵扣如何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第十二條規定,代開專用發票遇有填寫錯誤、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等情形的,按照專用發票有關規定處理。
稅務機關代開專用發票時填寫有誤的,應及時在防偽稅控代開票系統中作廢,重新開具。代開專用發票后發生退票的,稅務機關應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作廢或開具負數專用發票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需要重新開票的,稅務機關應同時進行新開票稅額與原開票稅額的清算,多退少補;對無需重新開票的,按有關規定退還增值稅納稅人已繳的稅款或抵頂下期正常申報稅款。

案例:
甲公司是一家小規模納稅人,上個月銷售一批貨物,由稅務機關代開了一份專用發票,本月該批貨物被退回,怎么辦?
案例分析
由銷售方到稅務機關辦理,對于重新開票的,應同時進行新開票稅額與原開票稅額的清算,多退少補;對無需重新開票的,退還其已征的稅款。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小規模企業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由稅務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審批后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895號)文件的規定,主管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后,發生退票的,可比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后作廢或開具紅字發票的有關規定處理。
開具銷售發票后對方抵扣認證后又發生退貨怎么處理?
購買方必須取得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遞交銷售方,作為銷售方開具紅字(負數)專用發票的合法依據。銷售方在未收到證明單以前,不得開具紅字(負數)專用發票;收到證據單后,根據退回貨物的數量、價款或折讓金額向購買方開具紅字(負數)專用發票。
小規模代開專票后發生退貨,對方已經抵扣,如何處理,本文通過案例詳解,以及政策依據等資料對本問題做了回答,了解更多資訊就在會計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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