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支出計入房產原值嗎?
應稅房產建成后發生的裝修和改造支出,屬于房屋的首次裝修的,全額并入到房產原值中。
屬于二次及以上裝修的,按照國稅發〔2005〕173號的規定處理。即:為了維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滿足設計要求,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對于更換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在將其價值計入房產原值時,可扣減原來相應設備和設施的價值;對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中易損壞、需要經常更換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計入房產原值。

裝修支出計入房產原值要一起征收房產稅嗎?
財稅[2008]152號文件明確規定,從2009年1月1日起,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并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
因此,新建房屋初次裝修費用應計入房產原值征收房產稅。對新建房屋進行首次(無論購置時間多長,只要是第一次)裝修中,凡屬于房屋不可分割的吊頂、高檔燈具、墻飾、地磚、門窗等投資,不論其賬務如何處理,一律并入房產原值征收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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