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形式和分類
一、法的形式
法的具體表現形態,即法是由何種國家機關,依照什么方式或程序創制出來的,并表現為何種形式,具有何種效力等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


二、法律效力等級及其適用規則
(一)上位法優于下位法
憲法至上原則、法律高于法規原則、法規高于規章原則、行政法規高于地方性法規原則。
(二)特別法優于一般法
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的制定機關都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合同法》為特別法,《民法通則》為一般法,則
《合同法》優先。
(三)新法優于舊法
(四)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經濟特區法規的變通規定優先
(五)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殊規定不一致——能自己解決自己解決,自己解決
不了交上級領導機構解決
1.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2.行政法規:國務院裁決。
3.法律與行政法規不一致: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4.地方性法規、規章:
(1)同一機關制定的:制定機關裁決。
(2)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不一致:國務院裁決。
(3)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由國務院提出意見→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三、法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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