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保護公民權、限制行政權
一、行政復議范圍
(一)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
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規定范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1.國務院部門的規定;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3.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注意
(1)對行政機關的抽象行政行為不能申請行政復議,但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2)可以一并申請附帶審查的僅限于各種規定,不包括國務院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 ?
(二)行政復議的排除事項:
1.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
注意:外部行為可議,內部行為不可議,但可以依據《公務員法》申訴。
2.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
注意
(1)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單獨申請行政復議。
(2)抽象行政行為:規定可以申請附帶審查,法律、法規、規章不得申請附帶審查。
(3)內部行政行為、行政主體作出的并非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行為: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二、行政復議程序
(一)行政復議申請
1.申請時間: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
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2.申請方式: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注意
與仲裁區分,當事人申請仲裁必須有仲裁協議,仲裁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達成仲裁的意思表示無效。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二)行政復議受理
1.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2.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

執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三)行政復議參加人和行政復議機關
1.行政復議參加人包括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注意
行政復議參加人不包括行政復議機關。
2.行政復議機關重點掌握: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地方稅務、地方各行政部門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找上一級行政部門或同一級人民政府。
提示
(1)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2)(沒上級的情況下)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
(3)政府的派出機關就相當于一級政府。
(四)行政復議決定
1.方式: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方法。
提示
與仲裁和訴訟不同,其既不開庭也不公開進行。
2.舉證責任:行政復議的舉證責任,由被申請人承擔。
3.答復時間: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提示
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30日。
【理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
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4.決定種類:
(1)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
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5點):
①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②適用依據錯誤的;
③違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⑤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注意
(1)被申請人不按照法律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等,視為無證據。
(2)責令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5.生效——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注意
仲裁調解書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仲裁裁決書作出之日起民事訴訟判決書一審送達之日起15日內不上訴生效。
6.執行
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成者無正當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
【小結】 民事訴訟、仲裁與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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