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調整后原合同如何結算?
答:2019.4以后收到的款項、開具發票按照新稅率開具.
之前已收款、未開發票且已經按照無票銷售申報的,屬于補開發票,可以按照原稅率開票.
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14號規定的很清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19年深化增值稅改革第一階段"開好票"相關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9〕81號),明確指出,各級稅務機關要以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中采集到的發票數據為依托,跟蹤監控納稅人發票開具情況,并且據此采取有針對性的服務和管理措施.對于大量開具舊稅率發票等情況,要進行分析研判.

增值稅調整了,合同總價應該隨之調整嗎?
增值稅下調了,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或者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廣州某貿易公司的財務小李咨詢,合同約定的價格是含稅價格,增值稅下調了,我們作為付款方,那合同總價是不是也應當調整呢?
對于在2018年5月1日前簽署但未履行完的合同,稅率調整后,是否意味著付款方可以減少支付稅率降低部分的款項呢?合同生效后,未經雙方協商或合法事由,當事人不能單方面要求變更合同條款,否則構成違約.是否能夠調整合同價款,取決于是否構成情勢變更.如果構成,則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請求變更或者解除.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及案件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所以如果構成情勢變更,是可以要求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什么是情勢變更呢?按照《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客觀情況是指不能預見、非不可抗力、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按照上述規定,即便存在客觀情況重大變化的情形,還需要滿足"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條件,才符合情勢變更.
稅收政策變動是否構成情勢變更,法院擁有自由裁量權,司法實踐中存在完全不同的兩種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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