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務合同的工資如何入賬
企業聘用臨時工與正式工是一樣的,只是雇傭關系長短的區別,主要根據用工性質來確定。
1、用于管理的臨時工的費用,記入管理費用---工資(或勞務費)
2、用于銷售的臨時工的費用,記入銷售費用---工資(或勞務費)
3、用于車間生產的臨時工的費用,記入生產成本(或制造費用)---工資(或勞務費)
4、用于在建工程的臨時工的費用,記入在建工程---工資(或勞務費)
用人單位關于勞務派遣員工薪資入賬問題
根據勞務派遣公司的發票及合同,結算單據等入賬。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
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科目應就入管理費用,生產成本等相關科目。

簽訂勞動合同是工資稅前列支的必要條件嗎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也就是說,只有為企業提供特定的雇傭勞務,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員工,才能作為企業工資薪金的支付對象,企業因此而發生的支出,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且是企業取得收入的必要與正常的支出。任職或者雇用關系一般是指對用人單位提供連續性的服務,但連續性服務并不排除臨時工的使用,臨時工可能是由于季節性經營活動需要雇傭的,雖然對某些臨時工的使用是一次性的,但從企業經營活動的整體需要看又具有周期性,服務的連續性應足以對提供勞動的人確定計時或者計件工資,應足以與個人勞務支出相區別。
《企業所得稅法》對于“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沒有給出一個定義,我們可以參照財政部會計司對《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的解釋,職工是指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也包括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如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等。在企業的計劃和控制下,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為其提供與職工類似服務的人員,也納入職工范疇,如勞務用工合同人員。可以看出,會計上對于職工的界定包括各種形式為企業提供服務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只是其中的一種。
雖然《勞動合同法》第七條和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是由于我國各地區發展很不均衡,企業發展的階段也差別很大,因此,在實際中并不是所有的企業都與員工簽訂了勞動合同,這種違法行為在某種程度上還是存在的。為了維護未簽訂勞動合同人員的合法權益,使他們也能享受應有的權利,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中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同時具備以上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因此,從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文件來看,也沒有將簽訂勞動合同作為存在勞動關系的必要條件,只要是滿足幾個條件即可,并且這幾個判斷勞動關系的條件也是與企業所得稅中員工對企業服務的特定性連續性相吻合,只有為企業提供特定的連續的服務時才能出現上述的幾種情形。
簽訂勞務合同的工資如何入賬?在處理勞務人員工作或是臨時工工資時,其入賬方式跟公司員工工資相比是不一樣,因此在做賬時必須要考慮其中的差異,按照公司實際的工資支出來完成做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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