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提加計抵減稅額賬務處理怎么寫
1、按規定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時:
借:應交稅費—增值稅加計抵減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管理費用等 (紅字)
如果當期應納稅額等于零,只需計提即可,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部結轉下期抵減。
2、實際抵減應納稅額時:
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大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額從抵減前的應納稅額中抵減。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增值稅加計抵減額
銀行存款
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以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抵減應納稅額至零。未抵減完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增值稅加計抵減額
3、加計抵減政策執行到期后
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
借:主營業務成本/管理費用等
貸:應交稅費—增值稅加計抵減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加計抵減了,怎么辦
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進行了明確的回答,按其規定,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并明確計提加計抵減的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適用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對象,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對于這些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來說,務必要清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部分,不能作為計提加計抵減的基數。對于文中的問題,根據總局的回答,需要分兩步解決,一是要將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二是在進項稅額轉出的當期,根據對應的計算公式計算多計提的加計抵減額,調減對應的加計抵減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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