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單位繳稅在施工地點交還是注冊地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規定,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及繳納相應的附加稅費;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如果是建筑業的話,可以回注冊地交,應按月就其本地和異地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取得的全部收入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申報(注意是申報,不是交納),就其本地提供建筑業應稅收入交納營業稅,同時,自應申報之月起6個月內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其異地建筑業應稅勞務收入的完稅憑證,(下面是關鍵)否則,應就其異地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營業稅.
另外稅法中的營業稅條理也規定,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發生在外縣(市),應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如未向勞務發生地申報納稅的,應由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小編在本文解答了施工單位繳稅在施工地點交還是注冊地交的問題,需要提醒的是開出的發票必須當月計入收入,延期要交滯納金.如果大家有興趣,可以咨詢會計學堂在線答疑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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