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銷售舊房應扣除的項目
無法取得購房發票,但能夠取得舊房評估價格的房產。
財稅字[1995]48號規定:轉讓舊房的,應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作為扣除項目金額計征土地增值稅。
因此,在計算舊房轉讓土地增值稅時,應考慮如下扣除因素因素:
1.評估價格
2.土地價款
3.按照統一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
4.轉讓環節稅金
轉讓環節交納的稅金包括: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契稅。
5.符合要求的評估費,也可以扣除。
財稅字[1995]48號規定: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時因計算納稅的需要而對房地產進行評估,其支付的評估費用允許在計算增值額時予以扣除。
按照以上扣除因素計算增值率,選擇適用的土地增值稅稅率和扣除率計算土地增值稅。

轉讓、銷售舊房應如何計算扣除項目金額?
1、轉讓舊房,有發票的,按照以下方法計算扣除項目金額:
扣除項目金額=購房發票金額+購房時繳納的契稅+綜合費用+銷售稅金
其中,收入總額按照契稅的征收依據確認,購房發票金額按照購入房屋時發票所載金額確定,綜合費用按照購房發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
計算扣除項目時“每年”按購房發票所載日期起至售房發票開具之日止,每滿12個月計一年;超過一年,未滿12個月但超過6個月的,可以視同為一年。
對納稅人購房時繳納的契稅,凡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準予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但不作為加計5%的基數。
2、轉讓舊房,沒有發票的,按照以下方法計算扣除項目金額:
扣除項目金額=評估價+各項稅費
評估價值=重置完全成本價×成新率★
評估價格須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以逃避稅收為目的,進行非法評估發生的費用,不得扣除。
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中已包括了已經包含了契稅,在計征土地增值稅時,不另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
對于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5條的規定,實行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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