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稽查出的收入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嗎
1、稽查查補銷售不一定要開增值稅發票。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若干條款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稅函[2010]139號)第一條規定,認定辦法第三條所稱年應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和免稅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查補稅款申報當月的銷售額,不計入稅款所屬期銷售額。

稅務稽查中稅務機關依法具有以下權力:
1、查賬權:有權調取和檢查與納稅或代扣代繳稅款有關的賬冊、憑證和納稅資料;
2、場地檢查權: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3、責成提供資料權: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4、詢問權: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5、調查權: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向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
6、檢查存款賬戶權: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帳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
7、稅收保全措施或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權。稅務機關在進行稅務檢查過程中,根據不同的情況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和準權限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
8、法律賦予的其他權力
被稽查出的收入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嗎?稽查查補銷售不一定要開增值稅發票,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查補稅款申報當月的銷售額,不計入稅款所屬期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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