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對稅務機關處罰不服要怎么做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申請人對復議范圍中第1項規定的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申請人對復議范圍中第1項規定以外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人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1.稅務機關做出的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做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2.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3.發票管理行為,包括發售、收繳、代開發票等。
4.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5.稅務機關做出的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
(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稅權。
6.稅務機關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
(1)頒發稅務登記證;
(2)開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3)行政賠償;
(4)行政獎勵;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7.資格認定行為。
8.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9.政府公開信息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10.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11.稅務機關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2.稅務機關做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不服,不執行處罰的后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同時該法第四十條規定如下: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p>
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前款所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p>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范圍之內?!?/p>
簡而言之,就是公司沉默抗法的,稅收機關可以強行從公司現有財產中變賣、扣劃相應的財產,以獲取處罰金及滯納金。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處罰不服要怎么做?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不能不執行稅務機關的處罰哦。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