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計提了職工工資但未發放能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因此,即使企業計提了職工的工資,但是沒有發放,也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工資薪金在稅前扣除方面有哪些規定和要求
1.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對企業工資、薪金扣除有關問題進行了明確。“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一)企業制定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二)企業所制定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國稅函[2009]3號文件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上述政策說明,實施條例及國稅函[2009]3號文件對工資、薪金扣除都強調實際發放,其范圍也僅指工資、薪金,也就是說工資、薪金總額必須是實際發放,而且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通常所說的“三費、五險、一金”,與新企業會計準則所規范的“職工薪酬”范圍明顯不同。企業在計算所得稅工資、薪金總額時,務必至少把握下面幾個事項內容:一是實際工資、薪金總額是計算稅法規定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其他相關指標稅前扣除限額的基本依據。企業應當通過“應付工資”或者“應付職工薪酬—工資”科目對工資、薪金總額進行單獨核算;二是不合理的工資、薪金即使實際發放也不得扣除,如國有性質的企業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部分的工資、薪金,不得扣除;三是超標的工資、薪金本身不得包括在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總額”之中,因此也不能將其作為計算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等稅前扣除限額的依據。
企業計提了職工工資但未發放能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記得會計學堂小編在前幾期中回答過“企業計提了職工工資但未發放能不能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問題。這兩項其實都是一樣的。未發放都不能在稅前扣除。大家知道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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