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為研發人員繳納的公積金能否加計扣除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 )規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一、企業從事研發活動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可納入稅前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范圍:
(一)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二)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
(三)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
(四)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
(五)研發成果的鑒定費用。
二、企業可以聘請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或稅務師事務所,出具當年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專項審計報告或鑒證報告。
三、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申報的研究開發項目有異議的,可要求企業提供地市級(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門出具的研究開發項目鑒定意見書。
四、企業享受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政策的其他相關問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的規定執行。
所以企業為研發人員繳納的“五險一金”可以進行加計扣除。

研發補助資金是否可以加計扣除
a軟件企業取得財政研發補助資金(無批文,企業已經作為征稅收入),并取得軟件企業增值稅超稅負3%部分即征即退資金,兩項資金全部用于研發支出。請問a軟件企業取得的兩項資金全部用于研發支出是否可以加計扣除、稅前是否可據實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
《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116號)第八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和支出項目,均不允許計入研究開發費用。
企業為研發人員繳納的公積金能否加計扣除,此問題小編在今年3月份的時候回答過。不過上次問的是基本養老保險是否能加計扣除。大家如果還想了解更多,可登陸會計學堂官網查看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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