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加收的緩稅息可以稅前列支嗎?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137號)第七條(四)規定,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三)規定,稅收滯納金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因此,對未按時向海關繳納增值稅或關稅,在實際向海關繳納增值稅或關稅時,海關加收的緩稅息,按上述規定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14號》的規定:
“二、加工貿易保稅料件或制成品內銷的,海關除依法征收稅款外,還應加征緩稅利息。“
實務中,緩稅利息的定義:企業加工貿易保稅料件或制成品內銷補繳進口環節關稅、增值稅而對占用這部分稅款產生的利息。
稅前扣除規定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和第十條,從緩稅利息的屬性判斷,是企業正常經營引起的,不屬于不得扣除的范圍,可以憑海關出具的相關憑證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海關的滯納金和緩稅利息的計算方法是什么?
滯納金: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而滯納稅款之日指的海關開出稅款繳納書后的15天之后。
緩稅利息:根據填發海關稅款繳款書的上一年度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征收緩稅利息,計算公式為:應征緩稅利息=應征稅額×計息期限×緩稅利息率/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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