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送的廣告性禮品怎么確定增值稅計稅價?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款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視同銷售貨物,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第十六條 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外購貨物用于贈送如何確定計稅依據?
贈送的禮品、物品如果是企業購進的商品應該作為促銷費用,但要注意兩點涉稅問題: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二要將購進物品的進項稅轉出并轉入促銷費用,不準作為銷項稅的抵扣。
企業發生促銷展業贈送禮品,屬于業務宣傳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發生的促銷展業贈送禮品等支出,會計處理時應計入“銷售費用——業務宣傳費”科目。借記“銷售費用——業務宣傳費”,貸記“庫存商品”和“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轉出)。
另外還要指出的是:如果贈送的禮品、物品是企業自己生產的產品,在歸入促銷費用的同時必須將其作為視同銷售處理。
贈送的廣告性禮品怎么確定增值稅計稅價?上文小編介紹了這個是視同銷售,按照銷售價格計入納稅總額,繳納增值稅的,更多相關財務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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