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企業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應如何稅前扣除

2019-06-09 15:39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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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企業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應如何稅前扣除,關于這個問題,會計學堂小編的建議是:被派遣人員的工資由勞務派遣公司發放,勞務派遣公司開勞務費發票給用工單位,這樣,這筆費用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用工企業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應如何稅前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這里特別強調是否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為本企業任職或受雇,應與之建立勞動關系,且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對于勞務派遣,《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該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且應當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因此,勞務派遣工具有非技術性、臨時性、工資金額的非固定性(可隨行就市)的特點。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公司之間只是購買勞務關系,支付給勞務派遣工的工資、福利及保險費等屬于給勞務公司的勞務費用支出,不屬于公司的工資、薪金支出,因此不能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也不能作為計算三項經費稅前扣除數的稅基。

根據《勞務合同法》的規定,用工單位有支付給勞務派遣工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的義務,如每月支付給勞務派遣工一定金額的中餐補助、節假日的加菜費等。如果根據雙方合同約定,由用人單位直接發放派遣工上述費用,這些費用屬于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應準予在稅前扣除,但卻不能作為本單位工資、薪金在稅前扣除,只能作為勞務費用扣除,又因為其無法取得相應的發票,仍然無法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因此,這一矛盾有待有關部門出臺新的文件加以明確。目前情況下,用工單位規避風險的辦法是合同中約定,被派遣人員的工資由勞務派遣公司發放,勞務派遣公司開勞務費發票給用工單位,這樣,這筆費用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用工企業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應如何稅前扣除

勞務派遣人員工資規定

勞務派遣員工和單位的正式工待遇方面是完全一樣的,根據《新勞動法》規定,派遣員工與正式工必須同工同酬,如果出現不同待遇了的話,你完全有權利找到相關機關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后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用工企業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應如何稅前扣除,因為勞務派遣員工不屬于“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因此用工企業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不能何稅前扣除。會計學堂小編給大家提供的方法,大家記住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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