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區經營的建筑企業分支機構和項目部匯算清繳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文件第五條規定,建筑企業總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各分支機構和項目部不進行匯算清繳。總機構年終匯算清繳后應納所得稅額小于已預繳的稅款時,由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或抵扣以后年度的應繳企業所得稅。
跨地區經營的項目部(包括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管理的項目部)應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未提供上述證明的,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督促其限期補辦;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項目部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證明該項目部屬于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證明文件。
同時,建筑企業總機構在辦理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時,應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區經營項目部就地預繳稅款的完稅證明。

建筑企業跨地區經營分級預繳辦法。
(1)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分月或分季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二級分支機構及其下屬機構均由二級分支機構集中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即:建筑企業所屬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和跨地區設立的不符合二級分支機構條件的項目經理部(包括與項目經理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應匯總到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統一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2)總機構只設跨地區項目部或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區項目部,又有跨地區二級分支機構的,先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再按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3)總機構設立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部門,且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部門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與管理職能部門分開核算的,可將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視同一個分支機構,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4)總機構和分支機構處于不同稅率地區的,先由總機構統一計算全部應納稅所得額,然后依照《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三因素及其權重,計算劃分不同稅率地區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后,再分別按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所在地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跨區經營的建筑企業分支機構和項目部匯算清繳嗎?建筑企業總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各分支機構和項目部不進行匯算清繳。總機構年終匯算清繳后應納所得稅額小于已預繳的稅款時,由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或抵扣以后年度的應繳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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