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項目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如何申報稅?
答:
根據[2016]36號文件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基于此稅收政策規定,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項目本來應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而索取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如何處理?必須按照以下兩種方法處理~
1、符合"作廢"條件的則按"作廢"處理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條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增值稅專用發票作廢條件:
(1)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2)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3)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如果選擇簡易計稅的老項目或新項目的施工企業收到該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日期沒有超過該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開票日期的當月,可以通過"作廢"處理.即建筑施工企業將收到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退回供應商,供應商在其開票系統中進行"作廢"處理,然后重新向施工企業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施工企業不進行賬務處理.
2、不符合增值稅專用發票"作廢"條件的,則先認證先抵扣,再轉出處理
如果如果收到該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日期已經超過了該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開票日期的當月,則只能按照以下方法處理:先認證先抵扣,再進行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施工企業必須進行以下賬務處理:
(1)先認證先抵扣,再進行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賬務處理的法律依據
財會[2016]22號文件第二條第2款規定:采購等業務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賬務處理.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其進項稅額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借記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科目,借記"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經稅務機關認證后,應借記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
(2)先認證先抵扣,再進行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的賬務處理
第一,施工企業獲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沒有網上認證時,則被掛靠方的賬務如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費用 )
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應付票據
第二,經過認證后的賬務處理: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
第三,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項目獲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認證后,將增值稅進項稅額進行轉出處理,賬務處理如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費用 )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個人怎么去開發票?
答:
個人不能自己開發票,可以找稅務廳代開.
具體方法如下:
一、到主管國稅局辦稅服務大廳領取并填寫《代開發票申請表》一份
二、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需出示的資料
申請代開發票人的合法身份證件
2.需報送的資料
付款方對所購物品品名、單價、金額等出具的書面確認證明,或購銷合同.
三、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的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結.
按照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從2009年1月1日起,個人代開發票適用小規模稅收征收管理,其征稅率為3%,而不是4%.
稅務機關一般實行"一窗式"服務,即:先交稅后開發票,一個征收窗口完成稅款征收和代開發票事項.
稅務代開的普通增值稅發票不能抵扣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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