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法要調整初始投資成本方法指南及注意事項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投資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
(一)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
(二)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原來享有控制權,被投資單位原已納入投資企業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由于減持股份喪失了控制權。此時,被投資單位不再納入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但投資企業如果有其他子公司,仍需編制合并財務報表。
因此,當你的初始投資成本小于投資時享有份額時,需要調整初始投資成本,確認營業外收入,才能讓賬面反應的投資成本和所享有的份額保持一致。
對于權益法要調整初始投資成本,您可以參考這個案例,便于您的理解:被投資單位實現凈利潤,

【案例分析】
甲公司2017年1月5日支付價款2 000萬元購入乙公司30%的股份,準備長期持有,購入時乙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為12
000萬元。甲公司取得投資后對乙公司具有重大影響。
權益法下長期股權投資取得時的賬務處理錄是:
借:長期股權投資 3 600(12 000×30%)
貸:銀行存款 2 000
營業外收入 1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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