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稅盤未抵扣完剩下的抵扣如何做會計處理?
答: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購買金稅盤專用設備(包括分開票機)支付的費用,可憑購買金稅盤專用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抵減額為價稅合計額),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增值稅納稅人非初次購買金稅盤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由其自行負擔,不得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因此,對于金稅盤未抵扣完剩下的抵扣情形,可以這樣處理:
1、購入時:
借:工程物資、在建工程、固定資產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進項稅額×60%】
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進項稅額×40%】

貸:銀行存款等
2、第二年(第13個月)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進項稅額×40%】
貸: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進項稅額×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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