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接待旅游行業增值稅如何入賬處理?
答:財稅〔2016〕36號文附件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明確:試點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旅游所屬的生活服務業中,小規模納稅人由以往按營業額5%繳納營業稅,下調為按銷售收入3%繳稅,不能抵扣進項稅;一般納稅人由原來的5%營業稅改為6%的增值稅。相關規定,年營業額在500萬元以下的企業為小規模納稅人,“營改增”
之后不采用層層抵扣的方式來繳稅,而是直接用營業額×稅率來計算稅額。

因此,對于營改增后接待旅游行業增值稅發的處理,可以這樣考慮:
1、銷售時: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2、交納時:
借: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 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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