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開票如何做會計處理合適?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購買固定資產分期收到發票,在沒一起收到發票時可以先計入在建工程,待發票全部收到后一起轉入固定資產。
因此,對于分期開票,則可以這樣做:
比如,收到40萬款項,
借:銀行存款 400000
貸:應收賬款 400000

第一次開具發票時(不考慮稅收的情況下),
借:應收賬款 5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50000
第二次開具發票時,
借:應收賬款 15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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