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向個人支付傭金抵扣增值稅如何處理?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規定: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同時,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對于營改增后向個人支付傭金抵扣增值稅,則是這樣處理的:
1、確認傭金費用時:
借:銷售費用-銷售傭金
貸:其他應付款

2、支付傭金時:
借:其他應付款-傭金
貸:應交稅費-代扣代繳增值稅
-代扣代繳附加稅
銀行存款
3、繳納代扣稅費時:
借:應交稅費-代扣代繳增值稅
-代扣代繳附加稅
貸:銀行存款
4、抵扣進項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借:銷售費用-銷售傭金 (紅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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