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末暫估費用的稅務處理

2019-11-12 09:27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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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日常經營過程中,發生了成本費用支出,但暫未取得發票.請問從會計核算和稅收的角度,這種情況應如何處理?這個疑問很多人都不太明白,簡言之就是年末暫估費用的稅務處理問題,接下來會計學堂小編就來講講相關事項.

年末暫估費用的稅務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規定,企業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

《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資產或接受勞務等業務的賬務處理.

4、 貨物等已驗收入庫但尚未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的賬務處理.一般納稅人購進的貨物等已到達并驗收入庫,但尚未收到增值稅扣稅憑證并未付款的,應在月末按貨物清單或相關合同協議上的價格暫估入賬,不需要將增值稅的進項稅額暫估入賬.下月初,用紅字沖銷原暫估入賬金額,待取得相關增值稅扣稅憑證并經認證后,按應計入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的金額,借記"原材料"、"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應付金額,貸記"應付賬款"等科目.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當期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未取得發票的,可根據權責發生制的原則暫估入帳,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年末暫估費用的稅務處理

解疑釋惑1

請問現在稅務局可以特別印制帶有本單位抬頭的發票嗎?

解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三、發票使用:(七)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稅機關不再向試點納稅人發放發票.試點納稅人已領取地稅機關印制的發票以及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可繼續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況經省國稅局確定,可適當延長使用期限,最遲不超過2016年8月31日.

所以,現在不能特別印制帶有本單位抬頭的發票了.

解疑釋惑2

公司2016年12月份暫估的費用,2017年2月份發票到了,如何做賬務處理?

解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因此,貴公司雖然未在2016年當年取得合格的費用成本單據,但在次年匯算清繳前取得可以在所得稅稅前扣除.賬務處理可以將原分錄紅沖,同時再做一筆藍字分錄并將發票附后即可.

解疑釋惑3

擔保公司按照年末擔保責任余額提取的擔保賠償準備金不可以在稅前扣除嗎?

解答:

根據財稅[2009]62號《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稅前扣除問題》,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年末暫估費用的稅務處理會計學堂小編在上文中已做詳細解釋,同時給大家例舉了幾項常見的疑惑并作出了相應的解答,如果大家關于年末暫估費用該有不明白的地方,都可以聯系我們的彈窗答疑老師進行在線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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