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建房拿地方式能抵扣進項稅額嗎?
依據財稅【2016】36,房地產企業營改增后,土地成本可以按國土部門提供的行政事業性收據,扣除11%,但前提條件是土地成本必須取得當地國土部門蓋章的行政事情性收據,如果沒有行事業性收據,就不能抵扣。
對非房開公司出土地,房地產公司出資金的合作建房,非房地產公司視同銷售,按照轉讓土地使用權計征11%的增值稅,也就是說,非房地產公司與房地產公司合作建房,約定分房產或分利潤,不論哪種方式,都視同銷售。
合作建房的增值稅應當如何繳納?
合作建房一般是指一方出土地另一方出資金情況下的合作建房。合作建房可以分為兩大類型,一是合作雙方不成立合營公司情況下的合作建房,二是成立合營公司情況下的合作建房。根據營改增的規定,不論什么類型的合作建房,均涉及繳納增值稅的問題。
一、合作雙方不成立合營公司情況下的合作建房
(一)以地換房
比如,甲方是非房地產開發企業,乙方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甲方出土地,乙方出資金,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甲方取得部分房屋。這種情況下,甲方以土地使用權換取了房屋形式的經濟利益,乙方以房屋換取了土地使用權形式的經濟利益,雙方的行為均為增值稅銷售行為,均應繳納增值稅。雙方以物易物的銷售額如何確定,目前營改增的規定尚無具體規定。不過可以按一般的營業常規定即可以參照土地的市場價或房屋的市場價確定銷售額。

(二)以地換取利潤
如承接上例,房屋建成后,甲方按約定的比例取得利潤。這種情況下,甲方屬于明顯的土地銷售行為。
二、合作雙方成立合營公司情況下的合作建房
甲方出地乙方出資金共同成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甲方取得收益的方式可以有以下幾種:
(一)雙方共擔風險,分配利潤;
(二)甲方不承擔經營風險,按收入一定比例分成;
(三)甲方不承擔經營風險,按一定比例取得房屋;
以上合作建房不論甲方采用何種方式取得土地收益,都不能回避一個共同的問題,那就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權投資。甲方以土地使用權換取了股權后,以股權的形式得到了利潤(或收入分成形式的利潤或實物形式的利潤)。甲方在以土地使用權換取了股權這個環節,屬于有償行為,屬于銷售行為,應當繳納增值稅。合營的房地產開發公司以房屋的形式向投資者分配利潤,應當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在以上土地、房屋銷售或視同銷售的環節,可以按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方可以按有關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在合作雙方不成立合營公司情況下的合作建房,甲方的會計處理應當是借應收賬款,貸無形資產。在合作雙方成立合營公司情況下的合作建房,甲方的會計處理應當是借長期股權投資,貸無形資產。
合作建房拿地方式能抵扣進項稅額嗎?上文介紹了這個是視同銷售處理,因此是可以抵扣進項稅的,關于合作建房的增值稅如何繳納上文小編也進行了分析,更多相關財務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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