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有哪些條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國稅函[1996]17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的補充通知》(國稅函[1999]13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5]115號文件)這3個文件中分別對總機構管理費提取的管理和稅前扣除做出了相關的規定,我們結合這3個政策,對機構管理費提取的系列政策進行分析。
提取總機構管理費的資格
最早在國稅發[1996]第177號中規定: 凡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和綜合管理職能,并且為其下屬分支機構和企業提供管理服務又無固定經營收入來源的經營管理與控制中心機構(以下簡稱總機構),可以按照細則的有關規定,向下屬分支機構和企業提取(分攤)總機構管理費。具有多級管理機構的企業,可以分層次計提總機構管理費。

不同時具備以上條件的,不得計提總機構管理費
國家稅務總局《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國稅發[1996]177號)中又對這一條件進行了細劃,文件中規定:
凡具備法人資格和綜合管理職能,并且為下屬分支機構和企業提供管理服務又無固定經營收入來源的總機構可以提取管理費。具體是指:(一)具備法人資格并辦理稅務登記的總機構。
(二)總機構對所屬企業和分支機構人事、財務、資金、計劃、投資、經營決策實行統一管理。
(三)總機構無固定性或經常性收入或者雖有固定性或經常性收入,但不足管理費支出的。
(四)提取總機構管理費的,包括總分機構和母子公司體制的總機構(母公司)。對母子公司體制的,管理費提取原則上僅限于全資子公司。
這里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國稅函[1999]136號文件規定:1.受總機構委托對企業、單位進行綜合業務管理和經營服務管理,無固定收入來源的多級管理機構的管理費用,由總機構統一提取后下撥使用。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財稅字[1997]38號的精神,對所屬企業、單位進行綜合業務管理和經營服務管理,不是行政事業編制,沒有編制經費,也無其他固定收入來源的行政管理機關的生產管理部門或企業管理部門,由行政事業機關出具不是行政事業編制和沒有編制經費的原始文件或其他能證明的文件,以及出具無其他固定收入的證明文件后,可比照總機構申請提取使用管理費的辦法,申請批準提取使用管理費。自報批提取1997年度總機構管理費時起執行。
稅前扣除原則的詳細分析
一、稅前扣除體現了稅制改革策略
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
二、稅前扣除的基本要求:
真實、合法;與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不得扣除。
三、稅前扣除的原則
權責發生制原則、配比原則、相關性原則、確定性原則、合理性原則。
期間費用按稅法歸類
稅法有扣除標準的費用項目
一、包括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公益性捐贈支出等。
(一)原則上遵照稅法規定的扣除范圍和標準進行抵扣,避免進行納稅調整,增加企業稅負。
(二)區分不同費用項目的核算范圍,使稅法允許扣除的費用標準得以充分抵扣,并用好、用足、用活。
(三)搞好費用的合理轉化,將有扣除標準的費用通過納稅籌劃,轉化為沒有扣除標準的費用,加大扣除項目金額,降低應納稅所得額。
二、稅法沒有扣除標準的費用項目:包括工資薪金、勞動保護費、辦公費、差旅費、董事會費、咨詢費、訴訟費、租賃及物業費、車輛使用費、長期待攤費用攤銷、會員費、房產稅、車船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
(一)正確設置費用項目,增強會計資料的可比性。
(二)規范費用開支,發揮費用對應納稅所得額的抵扣效應。
(三)選擇合理的費用分攤方法,發揮費用對應納稅所得額的抵扣效應。
三、稅法給予優惠的費用項目
研究開發費用:是指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生產經營中發生的用于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各種費用。
《企業所得稅法》: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有哪些條件?上文介紹了提取管理費的資格,以及稅前扣除的原則,基本要求,以及稅改的策略等等內容,更多費用的稅務處理,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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