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合同金額需補貼花嗎?
【問題】
我們跟甲方簽訂了施工合同,后期決算審計后實際結算的金額大于原來的合同金額,是否需要補繳印花稅?
【答案】
參考《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25號)規定,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應在合同簽訂時按合同所載金額計稅貼花。因此,對已履行并貼花的合同,發現實際結算金額與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補貼印花。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印花稅的征稅對象是合同,征稅依據是合同所載金額,而不是根據實際業務的交易金額。如果已按規定貼花的合同在履行后,實際結算金額和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根據(88)國稅地字第025號文規定,不再補貼花,也不退稅。

資金賬簿印花稅貼花問題
(1)合并、分立、聯營、兼并企業的資金賬簿
企業發生合并、分立、聯營等變更,若不需要重新進行法人登記,企業原有的已貼花資金賬簿,根據國稅發[1991]第155號文規定,貼花繼續有效,無需重新貼花。企業發生兼并,根據(88)國稅地字第025號文規定,并入單位的資產已按規定貼花的,接收單位無需對并入資產補貼花。
(2)跨地區經營的總、分機構的資金賬簿
跨地區經營的總、分支機構,根據(88)國稅地字第025號文規定,如果由總機構撥付資金給分支機構,所撥付的資金屬于分支機構的自有資金,分支機構需就記載所撥付資金的營業賬簿按照資金總額貼花,其他營業賬簿則按件貼花。總機構只需就扣除所撥付資金后的余額貼花。如果總機構不撥付資金給分支機構,分支機構只需就其他營業賬簿按件貼花五元。
(3)企業改制
企業實行公司制改造,重新辦理法人登記成立新企業,或者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新企業,其新啟用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根據財稅[2003]183 號文規定,只需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
(4)根據(88)國稅地字第 025 號文規定,凡是記載資金的賬簿,啟用新賬時,資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額貼花。
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合同金額需補貼花嗎?上文介紹了根據印花稅相關條例,這個是不需要再貼花了的,也不在退稅了,關于印花稅的資金賬簿的問題小編也簡單進行了介紹,更多相關財務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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