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的物品可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問:我公司于2010年9月將外購的一批衣物,通過當地市人民政府捐贈給舟曲災區。請問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內,這部分捐贈的物品可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舟曲災后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07號)規定,自2010年8月8日起,對企業、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災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和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以上稅收優惠政策,凡未注明具體期限的,一律執行至2012年12月31日。因此,上述公司對災區的捐贈可以在2010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全額扣除。

企業向學校捐贈物品可以稅前扣除嗎?
【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2007]63號)第九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捐贈的物品可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上文介紹了首先是往哪里捐贈,其次是捐給什么地方,但是在企業所得稅法中,在年度利潤總額的12%以內的部分是可以扣除的,更多相關財務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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