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費用后索取的境外收據能否在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如上述發生的費用屬于與納稅人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稅前扣除。
納稅人需注意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是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后,方可作為記賬核算的憑證。

關于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
1.企業支付給中國境外的單位或個人傭金、技術服務費等費用支出,不能取得發票的,應當提供合法合同、銀行外匯支付憑證和境外單位或個人出具的有關憑證等。
2.對企業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有關發票或者憑證,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后,方可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3.企業向境外支付的成本費用,可以憑合同(協議)、外匯付款憑證和境外發票等合法支付憑證依法進行稅前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在國外發生的差旅費,可以憑合同(協議)、外匯付款憑證和境外發票等合法支付憑證依法進行稅前扣除。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后,方可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因此,企業在支付境外成本費用,取得發票時,應同時提供合法合同、銀行外匯支付憑證和境外單位或個人出具的有關憑證作為相關扣除憑證。
發生費用后索取的境外收據能否在稅前扣除?索取的境外收據一般是不能作為入賬憑證在所得稅前扣除,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是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后,方可作為記賬核算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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