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期的外商投資企業可否用固定資產抵稅

2019-05-17 19:36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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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都聽過破產清算,有很多企業因為經營不利等原因會進行破產清算,清算期是一個企業的特殊時期,有些財稅處理與以前的不一樣,小編與大家分享清算期的外商投資企業可否用固定資產抵稅哈。

清算期的外商投資企業可否用固定資產抵稅?

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

(一)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前款所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范圍之內。”

    根據上述規定,對于企業應交而未交的稅款,稅務部門可以扣押企業相當于稅款金額的物品,在規定的期限內仍未交納稅款的,可將扣押的物品進行拍賣,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對于企業相關的稅收法律責任,根據規定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才等稅務相對管理人。

 清算期的外商投資企業可否用固定資產抵稅?

破產費用包括哪些?

答:

破產費用包括:

  (1)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這一費用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主要包括破產案件受理費、職權調查費、公告費、送達費、法院登記申報債權的費用、法院召集債權人會議的費用、證據保全費用、財產保全費用、鑒定費用、勘驗費用,以及法院認為應由債務人財產支付的其他訴訟上的費用。

  破產費用所包括的案件訴訟費用必須是為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費用,不包括在破產程序進行中個別債權人因其他爭議而發生訴訟的費用。

  (2)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債務人對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權利,自破產案件受理后而喪失,債務人所有財產由破產管理人接管。當然,重整程序中債務人自行管理的除外。破產管理人對債務人財產進行管理、變價和分配,必然要支出相應的費用,這些費用也就是債務人財產的管理費、變價費和分配費。

  第一,債務人財產的管理費,是破產管理人為占有、清理和保管債務人財產或者繼續債務人的營業而必須支出的費用。主要包括債務人財產的保管費用、倉儲費用、運輸費用、清理費用、維修保養費用、保險費用、營業稅費、公告費用、通知費用等。此外,律師費、聘請會計師的代理費用,水電費、通訊費、辦公費、文書制作費等行政管理費用也包括在管理費范圍內。

  第二,債務人財產的變價費,是破產管理人為處理非金錢的債務人財產而將其變現為貨幣所支出的費用。主要包括債務人財產的估價費用、鑒定費用、公證費用、公告費用、通知費用、拍賣費用、執行費用、登記費用以及變價債務人財產的稅費等。

  第三,債務人財產的分配費,是破產管理人為將債務人財產分配給債權人所發生的費用。主要包括債務人財產分配表的制作費用、公告費用、通知費用、提存分配費用等。

  (3)管理人執行費用報酬聘用工作人員費用

  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指在破產案件進行過程中,管理人為了執行職務和聘用工作人員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和報酬的總稱。主要包括破產管理人履行新破產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職責所產生的費用、破產管理人執行職務所需其他費用、破產管理人的報酬以及聘用工作人員所需費用。

“清算期的外商投資企業可否用固定資產抵稅?”不知道大家是否都明白了。企業清算期是特殊時期,大家要掌握這個階段的財稅處理哈,如果還有疑問,歡迎小窗聯系我們答疑老師,隨時為大家答疑解惑,只要你需要,老師就一直在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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