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須符合哪些條件

2019-05-15 16:50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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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對于企業發生的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的稅前扣除,有一定的扣除標準。廣告費用支出也需要滿足相應的條件,廣告法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條件都需要滿足。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須符合哪些條件?

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須符合哪些條件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下簡稱《廣告法》)規定,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所謂廣告費,是指企業通過各種媒體宣傳或發放贈品等方式,激發消費者對其產品或勞務的購買欲望,以達到促銷目的所支付的費用。業務宣傳費是指企業開展業務宣傳活動所支付的費用,主要是指未通過媒體傳播的廣告性支出,包括企業發放的印有企業標志的禮品、紀念品等。在構成條件上,《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以下簡稱“《辦法》”)明確規定,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必須符合下列三個條件: 

第一,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制作的:

第二,已實際支付費用,并已取得相應發票:

第三,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

只有符合上述三個條件,企業支付的費用才能作為廣告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不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廣告費,應作為業務宣傳費處理,不允許其以廣告費的形式在稅前扣除。

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須符合哪些條件

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的稅前扣除標準

2008年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之前,我國對于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的所得稅前扣除政策規定有較大差異。《辦法》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包括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在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5‰范圍內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對于廣告費的提取,2008年前,外資企業廣告費一律100%稅前扣除;內資企業所得稅區分不同情況規定了2%、8%、25%和100%的稅前列支比例,同時規定特殊產品和特殊企業不得扣除廣告支出。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即從2008年1月1日起,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未制定新規定之前,無論內資企業還是外資企業發生的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一律按上述標準執行。

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須符合哪些條件?看完上面的文章,相信大家對廣告費支出有了更多的理解,以后在工作中可以更好的運用廣告費知識進行所得稅的稅前扣除,合法繳納稅款。如果還有想要咨詢的問題,歡迎到會計學堂官網,聯系我們的答疑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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