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收入怎樣計算應繳所得稅

2019-05-14 19:35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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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房屋等建筑物還未完工時,對外銷售取得預售收入。預售階段需要根據預售收入預繳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房地產企業取得房屋建筑物的預售收入,預售收入怎樣計算應繳所得稅?

預售收入怎樣計算應繳所得稅

問:老師您好:我們是房地產開發公司中獨立核算的項目部,開發產品的投入和銷售都獨立核算,有幾個問題請教您:

  1)用于項目開發的接待費,計入了“開發間接費用-招待費”,可以嗎?

  2)項目已達到可以預售的階段,在這個過程中,產生的廣告費、宣傳費,也計入“開發間接費用-廣告費(宣傳費)”,而不計入“管理費用”可以嗎?

  3)所建的售樓處,可以計入“開發間接費用-宣傳費”嗎?

  4)對于預售收入,怎樣計算應繳所得稅?謝謝!  

答:一般來講,房地產企業的開發間接費用是指直接組織、管理開發項目發生的費用,具體包括工資、職工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周轉房攤銷等,這屬于開發成本的核算范圍。而上述所指的接待費、廣告費、宣傳費不屬于開發成本,而屬于開發費用,因此,你公司上述費用不能通過“開發間接費用”科目來核算,而應作為期間費用進行核算。

 預售收入怎樣計算應繳所得稅  

對于上述所指售樓處的核算,《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第八條第(二)款第8點規定:“開發企業建造的售房部(接待處)和樣板房,凡能夠單獨作為成本對象進行核算的,可按自建固定資產進行處理,其他一律按建造開發產品進行處理。售房部(接待處)、樣板房的裝修費用,無論數額大小,均應計入其建造成本。”因此,你公司建造的售樓處應根據具體情況通過“固定資產”或其他相關科目進行核算,不能直接通過“開發間接費用”科目進行核算。

  關于你公司取得預售收入的企業所得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第一條規定:“開發企業開發、建造的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著物、配套設施等開發產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預售方式銷售的,其預售收入先按預計計稅毛利率分季(或月)計算出當期毛利額,扣除相關的期間費用、營業稅金及附加后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待開發產品結算計稅成本后再行調整。”

  涉及的具體計算,請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

預售收入怎樣計算應繳所得稅? 預繳的稅款可以在稅前扣除。大家平常操作的時候,不要忘記了。以上關于預售收入文章,只是淺談,如果有其他的問題,可以在線聯系會計學堂的老師。更多精彩的財務知識盡在會計學堂,想提高自己專業技能的朋友可以繼續前往官網咨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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