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在復審期內稅收優惠是否有效
《關于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復審期間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科學技術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3號)的有關規定,現就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復審結果公示之前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公告如下: 高新技術企業應在資格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在通過復審之前,在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填寫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備案表,提供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到市級國稅機關所得稅管理辦公室遞交材料。符合條件的,市級國稅機關所得稅管理辦公室給以確認,明確享受稅收優惠的期限,一般情況市級國稅機關確認享受稅收優惠的期限從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有效期起。

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條件:
(一)企業申請認定時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三)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四)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八)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高新技術企業在復審期內稅收優惠是否有效?通過對相關政策的學習,會計學堂小編認為,高新技術企業在復審期內稅收優惠是有效的,因為相關政策要求其在到期前三個月復審。大家明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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