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貼現利息費用實用處理

2019-04-26 15:56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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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貼現利息費用實用處理,票據貼現利息費用在實踐當中主要有三個類型:一是向銀行申請;二是銷售方承擔因銷售方向銀行申請票據貼現所產生的票據貼現利息;三是持票人把沒有到期的匯票向其他企業或社會中間機構進行貼現所產生的貼現利息。三種類型貼息如何處理詳情請看會計學堂小編下面的文章。

票據貼現利息費用實用處理

答:票據貼現利息費用在實踐當中主要有三個類型:一是持票人把沒有到期的匯票向銀行申請貼現所產生的貼現利息;二是銷售方與采購方在銷售合同中約定,采購方向銷售方開具銀行承兌匯票或商業承兌匯票,并承諾向銷售方承擔因銷售方向銀行申請票據貼現所產生的票據貼現利息;三是持票人把沒有到期的匯票向其他企業或社會中間機構進行貼現所產生的貼現利息。

一、向銀行申請票據貼現利息的稅務處理

  按照企業會計的有關規定,企業將未到期的應收票據向銀行貼現,貼現息應計入"財務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63號,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另外,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向銀行辦理貼現業務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企業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二)與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具有真實的商業交易關系;(三)提供與其直接前手之前的增值稅發票和商品發運單據復印件。

基于以上政策法律規定,企業將未到期的應收票據向銀行貼現,計入"財務費用"的貼現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申請票據貼現的持票人與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具有真實的商業交易關系,否則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

二、開出商業匯票,并合同約定承擔對方貼現息的的稅務處理

  在日常的交易往來中,往往存在一種現象:銷售方把貨物賣給采購方,由于采購方資金緊張,會向銷售方開具商業或銀行承兌匯票,銷售方把該匯票向其開戶行申請貼現,其中產生的票據貼現息,在采購合同中約定由采購方承擔,銷售方向銀行貼現的票據貼現憑證給予采購方進行做賬。這種采購方承擔的票據貼現利息能否在采購方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呢?銷售方向采購方收取的票據貼現利息在稅法上算不算價外費用,繳納增值稅呢?分析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規定:"企業取得的發票沒有開具支付人全稱的,不得扣除,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申請退稅。"《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13〕114號)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意見》(國稅發〔2008〕88號)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據。"根據這些稅法規定,開出商業匯票,并合同約定承擔對方票據貼現息,雖然獲得對方給予的銀行票據貼現憑證,但貼現憑證上不是開出商業匯票人的名字而是持票人的名字,是不可以稅前扣除的。

三、向非金融企業貼現票據的貼現息的稅務處理

向非金融機構貼現票據主要是指票據持有人急需資金時,在沒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往往將票據向企業或中介機構進行貼現的行為。發生向非金融機構貼現票據時,非金融機構收取貼現利息后,往往向支付票據貼現利息的持票人開具收據。作為支付票據貼現利息的持票人能否在稅前扣除該貼現利息成本呢?非金融機構貼現票據的行為是否違法行為呢?

  《支付結算辦法》(銀行〔1997〕393號)第六條規定:"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其他單位不得作為中介機構經營支付結算業務。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作為未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主體從事支付結算業務屬于一般違法行為。

  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第247號)的規定,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二)未經依法批準,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三)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托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四)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因此,向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從事票據貼現的中介機構,從事票據貼現業務,是一種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所產生的貼息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因此,向中介機構申請票據貼現是沒有發票的,平常只開收據,當地稅務局不會給申請票據貼現的人開發票。

票據貼現利息費用實用處理

存貨損失的涉及到的各稅種處理技巧?

答:一、增值稅

(一)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第二十四條 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本條第(四)項、第(五)項所稱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筑裝飾材料和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

第二十八條 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

(二)涉稅簡析

依據上述政策,如果存貨損失是因為管理不善、違反法律法規、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則屬于非正常損失,其進項稅額不可以抵扣。反之,不在上述范圍內的損失屬于正常損失,其進行稅額可以抵扣。

二、企業所得稅

(一)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5號)

第三條 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以下簡稱實際資產損失),以及企業雖未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但符合《通知》和本辦法規定條件計算確認的損失(以下簡稱法定資產損失)。

第四條 企業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法定資產損失,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第九條 下列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一)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

(二)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三)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五)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第十條 前條以外的資產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企業無法準確判別是否屬于清單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可以采取專項申報的形式申報扣除。

第五章 非貨幣資產損失的確認

第二十六條 存貨盤虧損失,為其盤虧金額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存貨計稅成本確定依據;

(二)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人賠償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

(三)存貨盤點表;

(四)存貨保管人對于盤虧的情況說明。

第二十七條 存貨報廢、毀損或變質損失,為其計稅成本扣除殘值及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存貨計稅成本的確定依據;

(二)企業內部關于存貨報廢、毀損、變質、殘值情況說明及核銷資料;

(三)涉及責任人賠償的,應當有賠償情況說明;

(四)該項損失數額較大的(指占企業該類資產計稅成本1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下同),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第二十八條 存貨被盜損失,為其計稅成本扣除保險理賠以及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存貨計稅成本的確定依據;

(二)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

(三)涉及責任人和保險公司賠償的,應有賠償情況說明等。

2.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

一、本通知所稱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資產損失,包括現金損失,存款損失,壞賬損失,貸款損失,股權投資損失,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被盜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零售企業存貨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號商業零售企業存貨損失稅前扣除問題公告如下:

一、商業零售企業存貨因零星失竊、報廢、廢棄、過期、破損、腐敗、鼠咬、顧客退換貨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損失,為存貨正常損失,準予按會計科目進行歸類、匯總,然后再將匯總數據以清單的形式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同時出具損失情況分析報告。

二、商業零售企業存貨因風、火、雷、震等自然災害,倉儲、運輸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損失,為存貨非正常損失,應當以專項申報形式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

三、存貨單筆(單項)損失超過500萬元的,無論何種因素形成的,均應以專項申報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

一、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二、企業應當完整保存資產損失相關資料,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二) 涉稅簡析

依據上述政策,存貨損失在企業所得稅上,只需區分損失的類型、準備相關資料備查(依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5號準備資料),并在年度匯算清繳時填報《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均能稅前扣除。

     本文講述的是票據貼現利息費用實用處理怎么解決的問題,票據貼現利息費用實用處理應該按照文中的規則進行處理,相關的賬務處理可以參考小編給出的分錄或者相關規定。獲取更多相關的財務會計知識,請持續關注會計學堂網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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