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壞換新的賬務處理
一般情況下,企業以壞掉的固定資產換新購置固定資產,需要按照兩項經濟業務,做兩筆會計分錄,一筆銷售壞設備,一筆購買新設備。具體賬務處理如下:
一、銷售舊設備
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貸:固定資產
二、購置新設備
借:固定資產-新設備
貸:銀行存款(實際支付的差價金額)
固定資產清理(抵款部分)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金銀首飾以舊換新的財稅處理
鑒于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的特殊情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銀首飾等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對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計繳增值稅。
【例】某金銀首飾零售商店為小規模納稅人,2004年10月取得含稅銷售收入60000元,以舊換新業務收入30000元(含稅),其中收回舊首飾折價21000元,實收9000元。
應繳增值稅計算公式如下:
應繳增值稅=(含稅銷售收入+以舊換新實際收取的含稅銷售收入)÷(1+征收率)×征收率
該例的應繳增值稅=(60000+9000)÷(1+3%)×3%=2010(元)
主營業務收入計算為: (60000+9000)÷(1+3%)+21000=87 990(元),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69000
庫存商品——舊金銀首飾 21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金銀首飾 8799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010
以壞換新的賬務處理,上文通過案例為大家作了介紹。一般情況下,企業以壞掉的固定資產換新購置固定資產,需要按照兩項經濟業務,做兩筆會計分錄,一筆銷售壞掉的設備,一筆購買新設備,同時分別確認進銷項稅額。對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具有特殊性,可以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計繳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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