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死賬如何作賬務處理?
答:
壞賬是指企業無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極小的應收款項。由于發生壞賬而產生的損失,稱為壞賬損失。 由于市場經濟的極大的不確定性,企業的應收賬款很可能最終不能夠全部收回,即可能發生部分或者全部的壞賬。所謂壞賬,是指不能夠收回的應收賬款。一般認為如果債務人死亡或者破產,以其剩余財產、遺產抵償后仍然不能夠收回的部分;欠賬時間超過三年的應收賬款都可以確認為壞賬。企業對于可能發生的壞賬,有兩種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 即平時并不對可能發生的壞賬進行預計,而只是到壞賬實際發生時直接沖銷應收賬款(按我國現行會計制度,已取消這種核算方法)。
呆賬指的是什么?
答:
以下情況可以認定為呆賬
1)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并終止法人資格,金融企業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宣告失蹤或者死亡,金融企業依法對其財產或者遺產進行清償,并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以保險賠償后,確實無力償還部分或者全部債務,金融企業對其財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
4)借款人和擔保人雖未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撤銷,但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被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金融企業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
5)借款人和擔保人雖未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撤銷,但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或下落不明,未進行工商登記或連續兩年以上未參加工商年檢,金融企業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
6)借款人觸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財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金融企業經追償后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
7)由于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金融企業訴諸法律,經法院對借款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借款人和擔保人均無財產可執行,法院裁定終結、終止或中止執行后,金融企業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8)對借款人和擔保人訴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擔保人主體資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駁回起訴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債務人責任;或因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權利憑證遺失或喪失訴訟時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金融企業經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9)由于上述1至8項原因借款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金融企業依法取得抵債資產,抵債金額小于貸款本息的差額,經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10)開立信用證、辦理承兌匯票、開具保函等發生墊款時,凡開證申請人和保證人由于上述1至9項原因,無法償還墊款,金融企業經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墊款;
11)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具有投資權的金融企業的對外投資,由于被投資企業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并終止法人資格的,金融企業經清算和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股權;
12)金融企業經批準采取打包出售、公開拍賣、轉讓等市場手段處置債權或股權后,其出售轉讓價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可認定為呆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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