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期租金收入稅務處理
一次性取得跨期租金收入的稅務處理:可遞延確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一條規定:“根據《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出租方如為在我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且采取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的非居民企業,也按本條規定執行。對該事項,我們可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
第一,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租金收入,可遞延確認收入。
第二,可遞延確認收入的條件包括兩條:(一)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二)租金提
前一次性支付的。
第三,遞延確認收入,根據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什么是遞延收入?
遞延收入,指尚待確認的收入或收益,也可以說是暫時未確認的收益,它是權責發生制在收益確認上的運用,相當于預收賬款。
遞延收入項目包括預收的出租包裝物租金、預收的出租房屋、出租設備等。
在預收現金時不確認收入,而確認負債(如“預收賬款”);然后在后續會計期間交付商品或提供勞務時確認收入,并同時確認前述負債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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