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銷商品會計分錄
答:某工業生產廠委托b公司代銷服裝100件,不含稅代銷價格為500元/件,成本為200元/件。月末收到b公司轉來的代銷清單,清單上注明本月已銷售服裝80件。該廠根據代銷清單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代銷手續費為每件50元,5日后該廠收到扣除代銷手續費后的全部款項。該廠都應該做哪些會計處理?
委托代銷有兩種方式:買斷方式和收取手續費方式。
1)采取買斷方式代銷商品,代銷方可以自己制定銷售價格,銷售價格與買斷價格之間的差額為代銷方的利潤。
2)采取收取手續費方式代銷商品,代銷方只能按代銷協議確定的代銷價格銷售代銷商品。
該廠會計分錄為:
(1)發出代銷商品時:
借:委托代銷商品20000
貸:庫存商品20000
(2)收到代銷清單時:
借:應收賬款——b公司代銷商品款46800
貸:主營業務收入4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6800
同時結轉產品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16000
貸:委托代銷商品16000
(3)收到代銷方開具的手續費發票時:
借:銷售費用4000
貸:應收賬款——b公司代銷商品款4000
(4)收到代銷商品款時:
借:銀行存款42800
貸:應收賬款——b公司代銷商品款42800
b公司會計分錄為:
(1)收到代銷商品時:
借:受托代銷商品50000
貸:代銷商品款50000
(2)實際銷售商品時:
借:銀行存款46800
貸:應付賬款4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6800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6800
貸:應付賬款6800
借:代銷商品款40000
貸:受托代銷商品40000
(3)支付貨款并結算代銷手續費時:
借:應付賬款46800
貸: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4000
銀行存款42800
代銷產品未簽訂代銷協議的稅務如何處理
代銷關系的確立必須簽訂代銷協議,未簽訂代銷協議應按照正常銷售行為進行涉稅處理,包括代銷產品的退回等。此外,在確定為代銷關系的前提下,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的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或者銷售代銷貨物,視同銷售貨物。因此,不管是企業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或者企業銷售他人交付代銷的貨物,均視同銷售,應該繳納增值稅。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五項規定,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因此,企業未收到代銷清單或者貨款的情況下,應在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應按照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與受托方是否將貨物銷售無關。如有委托方將委托代銷商品退回的情況,則應根據情況視同退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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