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存在哪些稅務風險?
答:一、虛開發票風險
虛開發票是發票風險中最惡劣的一種行為,具體可以歸納為兩種情形:無業務發票虛開和業務內容不符的發票虛開。無業務發票虛開是指根本不存在商品交易,虛構商品交易內容和金額開具發票;業務內容不符的發票虛開是指雖然從事真實的商品交易行為,但是故意改變貨名或虛增數量價款來開取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虛開發票,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接受虛開發票風險
接受虛開發票根據主觀意識的不同可分為兩種情形:惡意取得虛開發票和善意取得虛開發票。
惡意取得虛開發票主觀表現為故意取得無業務實質或與業務內容不符的發票,以減少繳納的稅金。財務風險表現為成本占收入的比重超同行業的比重較多,進銷項稅額的比對異常等。對于惡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務機關將進行嚴懲,除了補交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外,還會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善意取得虛開發票是指在實際經營中不知情的情況下取得了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稅法規定,即使你是善意取得虛開發票,進項稅金也不能抵扣,已經抵扣的,要按規定補交有關稅款。
三、代開發票風險和接受代開發票風險
此類風險主要表現以下兩個方面:一方面是企業為了增加成本費用或解決部分業務無法取得發票的問題,通過個人去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另一方面是部分小規模納稅人為了逃避一般納稅人認定或對外虛開發票,通過稅務機關來代開增值稅發票。
非法代開發票的,依照虛開發票的行為進行處罰,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風險
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風險是指對方開具的發票不符合發票填開要求,具體表現有未填寫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地址電話;未填寫增值稅普通發票購買方的識別號;未按業務要求填寫規格單位單價數量;未按規范開具發票后附的銷貨清單等。
五、發票備注欄未按規定注明相關信息的風險
發票的備注欄沒有按規定注明相關信息,在營改增之后總局陸續出臺了對備注欄信息填寫的諸多要求,比如提供建筑服務開具發票時,應在備注欄注明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信息。

如何防范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發生真實交易
企業確實購進了商品或接受的服務,而且供應商是開票企業,而不能是冒充開票企業名義的業務員或開票企業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企業需要注意:鑒于開票企業與冒充其名義的業務員之間可能惡意串通以隱瞞開票人與實際供應商不一致的情況,受票方不能僅取得業務員提供的,加蓋開票人印鑒的介紹信等證據,而需要通過去電、去函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向開票企業核實,并注意留存相關證據。
二、付款與交易一致
以下兩種情況均符合要求:一是企業確實向開票方支付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即嚴格意義的“三流一致”。《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一)第45條中的規定:“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可見索取銷售款項憑據應為可以證明到期債權的書面合同。因此,企業發生大額交易時需要注意與開票方簽訂書面合同以防范風險。
三、發票信息一致
企業購進商品或接受服務,其品名、數量、金額應當與發票記載一致,如何發票記載內容與已訂立的書面合同不一致,應盡可能及時修改合同。如果同一批次購買貨物或服務種類較多,應當分別開具發票,或者取得開票方在防偽稅控系統中打印的銷售清單。
發票存在哪些稅務風險?小編為大家介紹風險的目的是為了大家在實務操作中可以避免碰觸法律紅線,會計學堂還為大家提供更有效的實務參考意見,迎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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